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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1.2.1学校章程

2018-11-08  点击:[]

湖北商贸学院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维护学校、教职工、学生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商贸学院,简称:湖商

英文名称:Hubei Business College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34号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贺胜路88号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武汉市激扬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第四条 学校性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办学宗旨: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秉承“梦想 行动 智慧 快乐”的校训精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七条 办学层次、形式: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开展专科教育,适时、适度发展国际合作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学校定位于应用型高校,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需要,立足湖北,面向全国,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科门类:通过加强学科专业建设,逐步形成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干,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文学、工学、教育学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九条 办学规模:坚持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总数控制在15000人左右。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9人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出任。

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筹措办学经费,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聘任或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六)审议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的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要表明其意愿及授权范围;

(三)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作出决议时,所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通过方为有效。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学校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变更董事长或者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须经现任董事长提名,且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解聘校长及副校长;

(五)对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六)对董事会决议具有一票否决权;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具有十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的教育专家担任。校长经董事会同意聘任后,方可行使校长职权。

校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

(三)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同意后执行;

(四)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拟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若干名,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各二级学院院长全面主持本单位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学校的决定,为教学、科研工作和师生员工服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九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湖北商贸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担任副董事长。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五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六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设立中共湖北商贸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等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并支持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群团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集体福利事项,监督、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权利。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教职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成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对团群组织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群团组织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管理的水平,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二条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区域人才需求为导向,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设立专门的教学督导部门,对各教学环节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确保教学质量。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学术管理。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实现学术自由和教授治学,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确立加强教师队伍的战略地位,建立精简、高效、具有活力的人事制度。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

第三十八条 学校自主聘用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学校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确定。

学校聘用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且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目标责任制,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教师。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努力营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相结合的良好育人环境,促进青年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五条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校贯彻实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生活规范等方面的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和行为习惯;以学生健康成人成才为目标,加强学风建设,以课堂教学为渠道,以学生活动为载体,创新学生工作新局面。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学生辅导员。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学生会及其他社团组织,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在校团委指导下,依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建设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八章 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由董事会筹集,其主要来源为:

(一)依法收取的学费及住宿费等收入;

(二)举办者投入;

(三)社会融资;

(四)科研与社会服务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十四条 截止于2015年1月16日,学校总资产为93429万元。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资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学校资产中没有湖北工业大学及地方政府等实体投入的国有资产。

第五十五条 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湖北省物价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的为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

第五十七条 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费用后的结余部分,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度亏损;

(二)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学校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三)偿还学校的负债。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分立或者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学校终止,应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

学校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董事长提议,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转设为湖北商贸学院之日起生效。

版权所有:湖北商贸学院   电话:027-87618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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