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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信息

5.31 湖北商贸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2018-11-1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构建与社会和毕业生相适应的就业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咨询、就业媒介、推荐、协议监管、办证等良好服务,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落实国家和湖北省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完善集教育、指导、服务、管理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努力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发展和规范校内的毕业生供需见面市场和网上就业市场,指导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协议,使其“学以致用,人尽其才”,进一步提高我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三条 鼓励我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自主创业和供需见面、网上推荐自荐、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等办法,实现就业。

第四条 学校适当引入信誉度较高的合法人才中介机构,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自觉自愿、诚实信用、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就业政策公正、需求信息公开、就业方案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对毕业生就业流向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宏观调控;维护学校声誉和保障协议双方合法权益,认真严肃地对就业协议的签订事项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全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负责确定每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建立和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体系。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办公室主任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人兼任。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落实学校就业工作目标和开展就业指导,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日常事务,负责协调各学院认真积极地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由学院领导和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辅导员及若干毕业生组成。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负责落实本院的就业目标,研究解决本院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院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反馈。

第十一条 各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可根据本院特点和行业特色,积极主动与相应的单位建立稳定的联系,拓宽本院毕业生就业市场。

第三章 工作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例会制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向校领导汇报毕业生就业工作;每年召开工作布置会和工作总结会;就业工作办公室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相关问题;各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的例会和不定期专题会议,集中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 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在总结分析前一年就业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对市场的预测,将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进行分解,提出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报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各学院,由各学院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每年3月份前实行毕业生就业签约情况月报制,3月份后实行周报制,各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协议书、就业证明等材料汇总交给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以便学校及时掌握毕业生签约动态,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对策予以解决。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按要求向教育部、教育厅报送毕业生就业信息,并及时向各学院公布。

第十五条 齐抓共管,共同建设就业基地。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应主动寻求市场合作,滚动建设和着力开辟就业基地;各学院应结合学科建设和专业特色,将实习基地、就业基地与教学结合起来抓,建立校企联合教学的模式。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注重引导学生树立“一创业二就业”的新观念,在教学活动中努力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积极开设自主创业课程,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毕业生安全就业知识的宣传教育,要提高毕业生识别伪信息和抵制传销活动的能力,严防传销活动渗入校园。应制定应急预案,对于出现的类似问题要及时处理,并迅速向院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应按行为规程接待用人单位的来电、来函、来访,必须对需求信息确定无误后方可发布,以防毕业生求职上当受骗,以期实现安全就业。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边远山区县市基层就业,积极引导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服务项目(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到村任职、入伍等)。

第二十条 凡选择到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省等省、市及沿海省份所辖的用人单位工作的非当地生源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的规定,应经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

第二十一条 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约定中有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条款的协议,一律不予办理,并责成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参加升学考试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应在协议书其它约定栏注明(如“若考取本科或研究生,该协议无效”);若升学的毕业生未在其它约定栏中注明,则须出具用人单位退函,否则学校将作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若用人单位录用,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已纳入就业方案而没有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其本人向用人单位说明。如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的,可按原方案派遣,《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学校在9月30日前派遣。

第二十四条 为了给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联系有关户档托管单位来校为毕业生集中办理人事户档托管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派遣前因各种原因暂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的学生,可申请暂缓派遣或户档托管。暂缓派遣的毕业生在两年内应到校申请派遣,对离校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学校不办理任何有关就业、派遣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就业协议书(含录用合同)为根据编制就业方案。已因升学录取的或办理出国手续的,凭录取通知书、出国证明材料和空白协议书办理相关手续;没有签约也没有办理托管或代理(储备)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口关系、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就业;没有交协议书者,不列入当年就业方案。

第二十七条 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若用人单位不再接收的,在规定时间内无录用单位的,按第二十四条未签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结业生在结业一年之内经过补考,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原则上不再负责办理就业事宜。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报到一个月以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按在职人员病休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接收因此而返退的毕业生。

第三十条 因父母工作调动户口迁往异地,而本人要求到父母现在地区工作的,应提供两地户口迁移证明材料,于四月中旬前交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核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肄业生不具备参加毕业生就业的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离校后,档案室根据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通过有关档案转递部门邮寄毕业生档案材料。

第三十三条 自派遣工作之日起,学校均不再为其出具就业、晋级、提薪、政审、司法公证、结婚登记、报考研究生及公务员等方面的任何材料。

第四章 推荐表、协议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在择业时需持学校下发的推荐表、就业协议书。推荐表可一人多份,复印件有效。就业协议书经学校署名、签章后,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发放。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第三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填写毕业生姓名,盖章后发给毕业生所在学院,毕业生到所在学院领取;

(2)填写与用人单位双方约定的所有条款,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

(3)毕业生应及时将签好的协议书交给各辅导员审核,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应补正;

(4)辅导员将签好的协议书送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审验,若手续完备,将以此为依据编制建议就业方案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本着诚信就业的原则,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且所使用的协议书必须是由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署名、签章的本人协议书。

第三十七条 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事项,须在就业协议书其他约定栏中以书面的形式明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约定的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校办理的,学校不予承认。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所持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一律退还学校。

第三十九条 我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为三方协议,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是协议主体,学校作为见证方,维护就业协议的公正、公平以及协议的严肃性和合法性。凡违约的毕业生须持原单位退函、经本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的本人申请以及原协议书到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换领新的协议书。

第四十条 协议书被盗的若已报案,须持公安机关证明和经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的本人申请到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重新领取新的协议书。

第四十一条 遗失协议书和被盗未报案者,须持有事情经过说明、教师担保的保证书以及本学院就业工作小组审批后的本人申请到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重新领取新的协议书。

第四十二条 无论是违约还是遗失等原因申领协议书的,只能补发一次;由于物理原因造成协议书破损的,须持破损件换取等份的新协议书。

第五章 报到证管理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离校时,颁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录用合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报到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应书面申请,并出具原接受单位退函和新单位接收函,由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报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批办理其改派手续。其户口关系及档案凭新《报到证》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改派期限为自学校规定毕业离校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第四十五条 在离校后两年内,毕业生派遣后遗失《报到证》的,需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注明姓名、性别、毕业时间、毕业学校、专业、就业报到证开往单位及就业报到证号)。凭声明和个人有关证件到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补发手续。由于遗失证件及有关就业材料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六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七条 对优秀毕业生,学校将参考本人意愿,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

第四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外出应聘,必须按规定书面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于伪造、盗用、挪用协议书或在协议书原件上涂改者,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影响恶劣者,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列入当年就业方案。

第五十条 对于将协议书转让他人使用者,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转让造成的纠纷,学校不承担责任,受转让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由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学校将视同违约处理。

第五十一条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学校将其档案材料和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其它方式就业:

1.派遣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派遣单位报到;

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

3.损害学校名誉或扰乱就业正常秩序的其它行为。

第五十二条 对在就业过程中,有伪造证件、私刻公章行为以及拒不履行所签订协议触及法律者,除取消其派遣资格外,还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与我校毕业生签订了协议后违约的用人单位,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和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积极协助学生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下达的新政策和规定相悖,则执行新的政策和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2016年5月11日,湖北商贸〔2016〕27号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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