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根据《湖北商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商贸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申诉范围: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纪处分等涉及学生权益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应按照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五条 学校设立“湖北商贸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本校学生的各类申诉。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一般为9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或处理的申诉,行使复审仲裁职能;
(2)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审议,提出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建议;
(3)向申诉人和原处分(处理)单位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
第九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申诉提出的方式。学生在申诉期内可以直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1.在申诉期限内的;
2.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量纪失当的;
3.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5.有证据证明做出本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取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处分(处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规,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
2.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处分(处理)意见。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经过复查作出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复查决定一经送达申诉人,则立即生效。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对于学生处分(处理)决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暂缓执行。对于处分(处理)决定向省教育厅提起申诉的,原处分(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6年7月8日,湖北商贸〔2016〕81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