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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信息

7.42.1湖北商贸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 实施细则

2018-11-13  点击:[]

第一章 宗旨与原则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倡导坚持真理、勤奋扎实的良好风气。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

学位论文应为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认定作假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二章 相关人员和部门职责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宣传,对本科生及其指导教师进行学位论文过程管理;

(二)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经审查后的学位论文方可送教务处进行复制比检测;

(三)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可能造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第七条 教务处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术诚信建设,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做好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时,责成学位申请人员所在二级学院的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并上报结果;

(三)接受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检举,并及时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对举报人的姓名予以公开或保密;

(四)在校内通报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情况;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报学校处理。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程序

第八条 认定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成立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论文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通过论文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抄袭行为。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根据校内论文抽查审核或者他人举报提供的论文具有抄袭或弄虚作假嫌疑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弄虚作假以及程度进行认定。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并由该学院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

(三)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填写《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负责复审的认定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视同作弊给予处分。学校有权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视同作弊给予相应处分;属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按照违纪相关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降低指导教师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嫌疑的,由学位申请人员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并将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认定,必要时学校将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四条 对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及其指导教师的处理,由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二级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将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8月30日,湖北商贸〔2016〕111号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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