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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信息

7.42.2湖北商贸学院学位论文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办法

2018-11-13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本科生学术行为,提高本科生学位论文质量,杜绝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不断提高我校本科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湖北商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等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所有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论文均须接受抽查。抽查不合格,不能进入论文评审和答辩阶段,不能按期毕业,不得授予学位。

第四条 学位论文抽查检测前需0859-经学生自检、导师审阅、二级学院审查。自检阶段各二级学院自行检测。

第五条 每学年教务处随机确定抽检学生名单并下发其姓名、学号,各二级学院按照第六条要求将抽检论文交教务处,抽检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各二级学院,由后者通知学生及指导教师,同时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实际情况和检测结果对论文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并确定是否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及处理的依据为检测系统报告单提供的“文字重合百分比”。

第六条 抽检学位论文检测应提交WORD或PDF格式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命名方式为:学院名称_专业_学号_姓名.doc/pdf,如“机电工程_机械自动化专业_090304017_学生姓名.doc/pdf”;电子文档内容为学位论文的正文部分(第一章至最后一章),不含封面、目录、中英文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致谢、附录、公开发表论文等,但若有引用他人的观点和研究成果等内容,引用部分须做脚注。

第七条 抽检学位论文监测文字重合百分比≥40%且<50%者,视为未通过检测,须由学生和指导教师商定修改方案,经修改后一周内申请复检。学位论文复检文字重合百分比<30%者,视为抽检通过。

第八条 学位论文抽检文字重合百分比≥50%,学位申请延期三个月,且论文不得参加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申请人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若对论文检测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请复议,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3-5名专家进行人工鉴定,对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及其类型与性质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重大问题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 已获我校学士学位者,若复查发现学位论文撰写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按《湖北商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仅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学位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但不能保证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各二级学院及导师要加强管理,精心指导,督促学生论文行为的基本规范,确保学位论文的质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6年8月30日,湖北商贸〔2016〕113号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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