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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 湖北商贸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8-11-1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在消防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期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院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3.提供消防安全组织保障;

4.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6.组织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

7.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七条 学校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院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3.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4.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6.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7.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校内各单位相应成立消防安全小组。在保卫处设立消防科,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2.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4.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5.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6.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7.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8.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9.受理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10.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11.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12.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3.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4.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6.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7.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8.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9.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10.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3.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小组在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除本规定第九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对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2.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3.对本单位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及时消除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并向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建立本单位的防火档案,确定本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制定本单位的灭火预案;

5.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训练,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四知”:(1)知火警电话,(2)知重点部位,(3)知消防水源位置,(4)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6.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要求值班人员身体健康,掌握灭火技能;

7.对本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自动报警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8.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对防火重点单位,要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三章 电器防火

第十三条 学校动力和照明用电都必须由持证上岗的正式电工施工,发生火灾由安装人员负责。动力电必须配有电闸箱,电闸箱盘面要用耐火材料,室外要有防雨设备,配电盘、电闸下不准存放可燃物。

第十四条 不能随意乱接拉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金属丝线代替保险丝。电线穿过墙壁、楼板,靠近金属物体或两线交叉时应装有绝缘套管。电线接头要牢固可靠,负有电荷载的电线不准捆结、扭接和打折。

第十五条 对使用的空调,要经常检修,以防电容器耐压值不够或电压过高被击穿,造成空调器起火,使用空调时应做到:空调应接地线,采用三插头的空调不应用两脚插头;空调器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窗帘不能搭在空调上;定期检查空调的电器元件,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才允许独立操作。使用电焊、焊接、切割时的电弧,火焰温度高、辐射热强,有大量的溶渣和火星四处飞溅,必须有专人看护并远离可燃物,严禁在储存易燃物品的地方和各种库房附近进行焊接。

第十七条 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持证上岗的电工进行;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要经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通电使用。电器设备工作结束时,一定要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去。电器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必须进行修理,不准冒险运行。除科研、实验必须外,禁止单位和个人使用电炉。

第四章 实验室防火

第十八条 各类实验室应按要求建立防火安全制度,明确责任人。

第十九条 有易燃、易爆、蒸气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不宜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少量备用的化学危险物品(5公斤内)应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房及存有高精密仪器的实验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用电应指定专人负责,人走断电。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微机房、库房不能作修理间,人走断电。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严禁用明火直接加温各种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章 图书馆、仓库防火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是收藏图书报刊和档案资料的重地,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制度,严禁明火,严禁吸烟。

第二十六条 书架、档案架要用非燃烧材料制成,单面书架可贴墙安放,双面书架可独立安放,书架间距不得小于0.8米,书架通道不得小于1米,贴墙通道为0.5-0.6米。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电气线路应用铜芯线,外加金属套管保护。照明灯距书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日光灯镇流器必须反吊安装。不准用碘钨灯照明。严禁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设备,不准乱接拉电线,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值班人员每天闭馆前对书库、阅览室等处认真进行检查,确实无隐患方可离开,馆内严禁留宿。

第二十九条 一般仓库内严禁住人。库区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酒精炉等明火设备,不准带小孩进库。

第三十条 仓库必须备足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仓库工作人员必须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第三十一条 库内物资必须分类、分堆储存,每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不得超量存放,库区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

第六章 后勤、车队防火

第三十二条 木工工作间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每天必须清除工作间内的刨花、木屑、锯末等可燃物,集中放在安全地点。

第三十三条 木工工作间内的木料、成品、半成品要摆放整齐,保证防火通道畅通。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生产岗位上吸烟。对火、电源严加管理,专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食堂是用明火较多的地方,应制定防火规章制度,责任到人。

第三十六条 厨房内必须设排烟、通风设备,锅灶和炉灶附近不准堆放可燃物,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要切断电源、气源、火源方可离开。

第三十七条 汽车司机要认真遵守有关防火安全规定,车库内不准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不准存放其它东西,汽车进库后车头应朝外,库内严禁明火和吸烟。

第三十八条 秋冬季节,天干物燥,严禁乱烧杂草、落叶及其它垃圾。

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地临时动火必须经学校消防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同意后,方可动火并有专人负责。

第四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工程及施工占用马路、断开路面,必须经校保卫处审核同意方可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严禁在超市内使用明火做饭。不得在超市内大量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超市内吸烟和产生其他明火。超市整修,需清空货物。保持超市通风良好。

第四十二条 在超市内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超市工作人员具备操作消防器材和扑灭初期火灾的能力。

第七章 电影院、办公室、教室防火

第四十三条 学校行政办公楼、教室、电影院的防火安全管理由总务处负责,网络中心、实验室由实验中心负责。各办公室内防火安全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筑物内应在安全出口处设应急灯和疏散标志,电气设备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有重点防火部位的单位,应制定出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并张贴在显眼之处,楼内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共用办公楼的单位,应成立联防共管安全机构共同管理办公楼消防安全。楼内不得私自隔断,不得将楼道堵塞,楼道内严禁堆放杂物。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教室内使用明火。

第八章 学生宿舍防火

第四十八条学生宿舍防火安全管理由总务处宿舍管理科具体负责,学生工作处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九条禁止在寝室和走道内使用蜡烛、煤气灶具、酒精炉、煤炉等明火器具,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

第五十条 禁止私接乱拉电线。接线板上的电线应从电源处直接迁至书桌,不得将电线从床上穿过,或将电线缠绕在床头。

第五十一条 学生使用的台灯等电器一律设在书桌上,严禁将台灯安置在床头。

第五十二条 禁止在学生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学生寝室燃烧物品。

第五十三条 学生宿舍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堵塞、封闭、隔断通道。

第九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室内建筑消防设施及室外消防栓有明显标志,严禁遮挡、埋压、圈占。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放在明显、通风的地方,注意防潮,每件消防器材、灭火工具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丢失、损坏。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修理、更换或报废。

第五十七条 要爱护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对擅自挪用消防设施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灾和安全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后果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2016年7月28日,湖北商贸〔2016〕92号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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