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成立湖北商贸学院学术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其职责是实现学术自由和教授治学,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大作用,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学术委员会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和专业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委员会的人数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构成。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热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委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在教务处。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学位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参照上述办法在二级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遵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
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
制的建设方案、学校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方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
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建议、要求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以及提出其他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能。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需要保密的讨论细节和发言内容,不得外泄;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阶段性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适时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补充、修改,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议,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6年8月30日,湖北商贸〔2016〕103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