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维护学校、教职工、学生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商贸学院,简称:湖商
英文名称:Hubei Business College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34号
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贺胜路508号
学校网址:www.hbc.edu.cn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武汉市激扬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非营利性办学机构。
第五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办学宗旨: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秉承“梦想 行动 智慧 快乐”的校训精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七条 办学层次、形式: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开展专科教育,适时、适度发展国际合作教育,积极争取研究生教育。
学校定位于应用型高校,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需要,立足湖北,面向全国,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科门类:通过加强学科专业建设,逐步形成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干,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文学、工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九条 办学规模:坚持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合理控制在校生规模。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派董事会组成人员中的举办者代表和监事会组成人员中的举办者代表,推荐董事长人选;
(二)了解学校的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根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维护学校利益,支持学校发展;
(三)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三)自主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机构;
(四)享有法人财产权,独立管理、使用学校财产和办学经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符合规定并公开;
(四)依法建立健全自我规范、自我监督的内部管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举办者推荐。
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筹措办学经费,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推选和罢免董事;
(五)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六)决定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八)审议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书面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的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书面表达其意愿或指定代表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否则视为弃权;
(三)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作出决议时,一般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涉及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董事会成员变更,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四)变更董事长或者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须经现任董事长提名,且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五)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存档。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行使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以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解聘校长;
(五)审定、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3人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办学规范和办学质量;
(二)对董事会成员和学校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监事长列席董事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须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委托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三)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过半数通过原则;
(四)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具有十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的教育专家担任。校长经董事会同意聘任后,方可行使校长职权。
校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
(三)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和学校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同意后执行;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提名学校副校长(含常务)和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六)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实行例会制度,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校领导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若干名,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各二级学院院长全面主持本单位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学校的决定,为教学、科研工作和师生员工服务。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湖北商贸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湖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
第三十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董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管理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三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四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保卫工作部,设立中共湖北商贸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等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并支持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群团组织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是: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年度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占适当比例。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开会,会议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教职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成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对群团组织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群团组织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管理的水平,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二条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区域人才需求为导向,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设立专门的教学督导部门,对各教学环节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确保教学质量。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组织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监督、指导、评估的专门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对学校学位授予和学位授权专业调整等相关工作进行评定、审议、评估和指导。
第四十八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确立加强教师队伍的战略地位,建立精简、高效、具有活力的人事制度。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
第五十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依据工作职责及需要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机会;
(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等级;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职称评定、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维护学术尊严,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五)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自主聘用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学校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确定。
学校聘用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目标责任制,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学生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勤工助学、文化体育等活动;
(六)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学校规章制度、学生行为规范,接受教育等义务,并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努力营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相结合的良好育人环境,促进青年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二条 学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校贯彻实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生活规范等方面的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和行为习惯;以学生健康成人成才为目标,以课堂教学为渠道,以学生活动为载体,加强学风建设,创新学生工作新局面。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学生辅导员。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建设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违法、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并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
第九章 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七十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由董事会筹集,其主要来源为:
(一)依法收取的学费及住宿费等收入;
(二)举办者投入;
(三)社会融资;
(四)科研与社会服务收入;
(五)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专项基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经费管理制度实行预算制,每年的预算经过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资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湖北省物价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的为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开展社会服务,处理学校外部关系。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资源服务社会,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七条 学校分立或者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董事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决议终止或按照章程规定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学校终止,应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八十条 学校终止时,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
学校自行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学校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提议,全体董事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依法报主管部门核准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董事会通过,依法报主管部门核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