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商贸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现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湖北商贸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拥有合理知识结构、具备突出实践能力、具有创新意识和发展潜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自觉恪守“梦想、行动、智慧、快乐”之校训。
第五条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需附上申请人亲笔签名的请假申请扫描件)或短信的方式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以上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在报到时,学校要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在规定的入学时间前或入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新生家长同意后,提交学校批准,方可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本人无法前来办理的,可来函申请办理。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应征入伍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造成延迟申请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暂不注册学籍,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修养的,可按第十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并于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确认符合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要求。新生一旦被确认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将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因体检复查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确因身心状况等原因而无法在校学习的新生,学校可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需按规定缴纳每学年学费及其他政府批准学校收取的有关费用,持学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政府批准学校收取的有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校不予办理注册。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后,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提前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学校可按其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按学校考试和学生成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有特殊困难的原因而无法参加正常体育活动的学生,可根据学生身体的实际情况开展体育保健课程等其他方式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每学年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决定学生的升级、跳级、学业警示、留级、降级以及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期限等事宜,具体情况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学生符合辅修专业条件,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从事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创新创业,公开发表论文,申请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审核后可以折算或转换成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情况按学校相关学籍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学业成绩、学籍异动情况等记入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且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考试作弊或违背学术诚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根据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同时根据学位授予相关规定,可以对其学位授予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者有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建全公示制度,同时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在读学生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其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对相关专业有就业需求的;
(二)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的;
(三)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四)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五)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六)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符合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可优先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以下情况的,不得转专业:
(一)本科完成第四学期学业,专科完成第三学期学业的;
(二)已有转专业、转学经历的;
(三)招生时,学校对某些类别的学生有明确限制及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如定向招生、专升本学生、艺术生等类别;
(四)文科考生欲转入理工科专业的;
(五)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欲互转的;
(六)不同专业若在不同批次招生,欲跨批次转专业的;
(七)本科生在第四学期、专科生在第三学期欲跨学科门类转专业的。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得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或者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学校可以出具证明,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等);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出学校,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以转出。
外校学生转入,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学校负责审核其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须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依据学校制定的转学程序与具体办法办理转学手续,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及时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转专业与转学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校基本的学制为:专科学制3年,本科学制4年。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分阶段完成学业,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本、专科生延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最长分别不得超过6年和5年(因征兵、创业等休学的除外,保留入学资格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按学校学籍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应当在学校批准休学之日起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直接执行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三十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注册学生的所有待遇。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每次休学期限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特殊情况可按学期为单位休学,但休学年限同实际学习年限相加,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休学次数累计不超过两次。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学校的核定为准。
(二)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和行为负责。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行为的,按当地政府及司法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当时湖北省或武汉市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以暂时保留在学校。
(五)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实施弹性学制和灵活学习制度,本、专科生学习年限可分别放宽至8年和7年,并简化审批程序。情况属实的,可先休学后审批或备案。
(六)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前15天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无正当事由而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学校按其自动退学处理。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校批准其入学或复学并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但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其申请复学经复查核实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学生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学生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96学时的;
(五)学生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仍未注册,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有关学生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校以文件形式下达退学决定,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完成毕业所需最低学分的,学校准予毕业。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
本科生获准毕业,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条件,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通过考核,且获得毕业所需最低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条件及程序按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主要内容,但部分课程考核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重修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分,修完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习内容,达到毕业要求,方准予毕业,并由学校核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根据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按结业处理的本科生未在结业当年或规定年限的通过重修达到毕业及学位授予要求的,学校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并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因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所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期间,必要时学校可商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三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并按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的电子注册。
第四十条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我校辅修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予以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登报声明等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校与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参与学校的校园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信奉邪教;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内及学校组织的教育活动中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实施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社团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九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课外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按照政府颁布的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于未获批准的上述活动,学校予以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条学生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的管理制度,学生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各项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特别突出的向上级部门推荐表彰。
第五十四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大学生标兵”、“优秀大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或者颁发奖学金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五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严重警告(期限一般不超过8个月);
(三)记过(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多次违反学校规定并受到纪律处分,且屡教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九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将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或因学生其他个人原因不能送达学生本人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将其送达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拒绝签收的,可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如果学生本人已经离校,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邮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难于联系的学生,学校将通过校园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六十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情况除外)、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一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将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二条学校给予学生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均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事务负责人(法律顾问)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方面的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四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或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八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商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及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