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激励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奋发向上、全面发展,营造优良班风、学风、校风,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湖北商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评定
第一节 评定原则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4.考试不及格者,取消当学年参评国家奖学金资格;
5.受到学校处分者,取消当学年参评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二节 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保卫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奖助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2.各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院党总支书记、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3.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不少于5名学生的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小组。
第三节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1.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学习成绩特别优异,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5%,没有不及格科目;垃圾袋装化、寝室保持干净整洁、寝室周边卫生状况良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节 评审程序
1.名额分配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分配名额建议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
2.个人申请
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各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1)。
3.各二级学院评选
各二级学院评选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交由各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审核后报校学生资助中心。
4.学生资助中心审查
学生资助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教务处、总务处、保卫处等)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的候选人情况,审核无误后报党务工作部核查并上校园网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5.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校领导集体研究。
6.学校审定、公示
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校公示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学生个人对获得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校审核公示期内提出意见,学校再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3日内做出答复,通知学生本人。
7.上报审批
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节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
1.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以银行卡转账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
第一节 评定原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国家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扶困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湖北商贸学院奖学金其中一项;
3.考试不及格者,取消当学年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
4.受到学校处分者,取消当学年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
第二节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成绩排名居于专业(或班级)前20%以内;
(5)通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已入校贫困库者,生活俭朴。
3.有下列情形的同学优先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1)注意培养自助、自立意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或社会公益活动,在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并有相应荣誉证书;
(2)在校期间曾担任班干部、学生会干部、校团委分团委干部、行政部门助理,积极开展工作并有履职情况证明。
(3)由于其他原因受到学校表彰者。
4.有下列情形的同学不能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1)生活不俭朴,不注意环境卫生,有奢侈浪费现象;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
(3)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记录;
(4)上学年考试有不及格科目;
第三节 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2)报所属二级学院。
(2)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交由各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审核后上报学生资助中心。
(3)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党务工作部核查,并在校园网集中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审定,最终由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报校领导集体研究。最终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学生个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校审核公示期内提出意见,学校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3日内做出答复,通知学生本人。
(5)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并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节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
1.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以银行卡转账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2.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本人自强不息、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评定
第一节 评定原则
1.国家助学金是为了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2.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节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1.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按每生每学年2000元、3000元和4000元分为三档。
2.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通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已入校贫困库者。
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记录;
(3)生活不俭朴,有奢侈浪费现象;
(4)有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有1-2门课程不及格者,由学生本人写申请、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签批后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再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节 申请和评审程序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具体条件,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2)。
3.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组织初步评审,提出建议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交由各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审核后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上报党务工作部核查,核查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审定,最终由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报校领导集体研究,最终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最后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节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
1.学校将国家助学金以银行卡转账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2.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有困难且爱学习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凡此前相关规定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湖北商贸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诚信承诺书
我是湖北商贸学院 学院 级 专业(本科/专科) 班学生 。现申请 年 。
我保证本人符合评选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并郑重承诺:
1.申请材料中所列个人情况全部属实;
2.遵纪守法,无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无考试作弊行为,当学年考试无不及格情况;
4.无擅自在校外住宿情况、无不良嗜好和奢侈消费现象;
5.遵循学校奖学金评选规定,不伙同他人搞“暗箱操作”;
6.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使用奖学金的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后不得用于请客送礼、给辅导员或管理人员回扣;
7.正确对待评选结果,如若出现举报现象,不得打击报复;
8.本人认识到国家奖学金是国家给予的荣誉和关爱,本人倍感珍惜;
9.本人知晓挪用、克扣国家奖学金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上述各条,如有不符,一经查实,我愿承担以下责任:
1.接受对本人的有关评选、奖励的处理决定;
2.如有违纪行为,接受学校的处分决定;
3.承担因本人失信造成的一切后果,并如数交回所享受的奖学金;
4.在校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资格,不诚信行为将记入学生毕业档案。
特此承诺!
诚信承诺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湖北商贸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诚信承诺书
我是湖北商贸学院 学院 级 专业(本科/专科) 班学生 。现申请 年 。
我保证本人符合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并郑重承诺:
1.申请材料中所列个人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实;
2.遵纪守法,无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无考试作弊行为,当学年考试情况(全部合格□;1门不及格□;2门不及格□);
4.无擅自在校外住宿情况、无不良嗜好和奢侈消费现象;
5.遵循学校奖、助学金评选规定,不伙同他人搞“暗箱操作”;
6.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有关规定,获得奖、助学金后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捐款、给辅导员或管理人员回扣;
7.正确对待评选结果,如若出现举报现象,不得打击报复;
8.本人认识到国家奖助学金是国家给予的荣誉和关爱,本人倍感珍惜;
9.本人知晓挪用、克扣国家奖、助学金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上述各条,如有不符,一经查实,我愿承担以下责任:
1.接受对本人的有关评选、奖励的处理决定;
2.如有违纪行为,接受学校的处分决定;
3.承担因本人失信造成的一切后果,并如数交回所享受的奖、助学金;
4.在校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资格,不诚信行为将记入学生毕业档案。
特此承诺!
诚信承诺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2016年7月8日,湖北商贸〔2016〕78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