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各项素质发展合格的基础上,专业成绩优秀的大学生,可授予“大学生标兵”、“校优秀大学生”和“院优秀大学生”称号。
第三条 大学生标兵、优秀大学生、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转专业学生当学年在原班级评选,同一学年一名学生只能获得其中一个称号。评选一般在每年10月进行。
第四条 获得学校“大学生标兵”称号者当学年可获得湖北商贸学院一等奖学金1500元,获得“校优秀大学生”称号者当学年可获得湖北商贸学院二等奖学金1000元,获得“院优秀大学生”称号者当学年可获得湖北商贸学院三等奖学金500元,获得“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当学年可获得奖金500元。
第五条 受奖励的学生应坚持五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政策,爱国爱校,守法诚信,品行端正,成绩优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和当学年考试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学年度任何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章 大学生标兵、优秀大学生的评选
第六条 评选比例
(一)大学生标兵评选比例原则上定为应参评学生总数的2%;
(二)校级优秀大学生评选比例原则上定为应参评学生总数的3%;
(三)院级优秀大学生评选比例原则上定为应参评学生总数的5%。
第七条 评选方法
(一)各学院根据当年名额分配情况,严格按照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测算出参评学生的平均分,按照同年级同专业(或班级)由高到低依次排序评选;参评学生同时应有参加学校活动证明或做过义工的证明,助人为乐,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寝室干净整洁卫生,具有新时期大学生的风范。
(二)凡是在市级及以上大型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或被国家和省市媒体报道先进事迹或评为先进典型的学生,可申报湖北商贸学院奖学金,由学工处汇总申报材料并报校办公会审定。
(三)同一学年内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湖北商贸学院奖学金其中一项。
第三章 先进班集体评选
第八条 评选比例
先进班集体比例不超过全校班级数(不含新生班级)的20%。
第九条 评选条件
(一)班风积极向上,朝气蓬勃,健康文明;全班同学热爱集体,崇尚科学,遵纪守法,班内无重大违纪行为;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能圆满出色地完成学校、学院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班委成员政治坚定,作风扎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凝聚力强,能充分发挥班委在班级中的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开展思想教育、科技文化活动,课余生活丰富多彩。
(三)全班同学学风严谨,勤奋好学,互帮互学,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早操、早自习、课外活动出勤全、纪律好。
(五)全班同学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宿舍垃圾袋装化,卫生情况优良。
(六)班内多人获得校级以上奖励,多人参加义工活动,或在某方面成绩特别突出。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优秀大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及奖学金发放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学校资助中心发布评选通知和评选办法,公布评奖名额;
(二)学生上交申请材料及成绩证明,并签订《诚信承诺书》(见附件);先进班集体上交申请、支撑材料;
(三)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材料审核,进行初评;
(四)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五)各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签署初评意见;
(六)各学院上报初评结果;
(七)学生资助中心复核,报党务工作部审核;
(八)审核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
(九)学校在校园网上公示同时张贴纸质版,在全校范围内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十)无异议后确定最终结果,由学校组织召开表彰会,完成奖学金发放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凡此前相关规定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湖北商贸学院学生申请奖学金诚信承诺书
我是湖北商贸学院 学院 级 专业(本科/专科) 班学生 ,现申请 年 。
我保证本人符合评选湖北商贸学院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并郑重承诺:
1.申请材料中所列情况全部属实;
2.遵纪守法,无受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无考试作弊行为,当学年考试无不及格情况;
4.无擅自在校外住宿情况、无不良嗜好和奢侈消费现象;
5.遵循学校奖学金评选规定,不伙同他人搞“暗箱操作”;
6.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奖学金的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后不得用于请客送礼、给辅导员或管理人员回扣;
7.正确对待评选结果,若出现被举报现象,不得打击报复;
8.本人认识到湖北商贸学院奖学金是学校给予的荣誉和关爱,本人倍感珍惜;
9.本人知晓挪用、克扣奖学金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上述各条款,如有不符,一经查实,我愿承担以下责任:
1.接受对本人的有关评选、奖励的处理决定;
2.如有违纪行为,接受学校的处分决定;
3.承担因本人失信造成的一切后果,并如数交回所获得的奖学金;
4.在校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申请资格,不诚信行为将记入学生毕业档案。
特此承诺!
诚信承诺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2016年11月4日,湖北商贸〔2016〕146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