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创建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湖北商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商贸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三条 学生违法或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情节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但提前期不得超过半年。解除察看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属二级学院提出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查后,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对在察看期间违纪违法者,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对于即将毕业的学生,若从处分文件签发之日至其毕业之日不足半年,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受处分学生持工作单位的鉴定回校办理解除察看及毕业等相关手续;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情节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给予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拘留期间记旷课),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者:
(一)经教育有改过诚意和实际行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打架斗殴、敲诈勒索、威胁、侮辱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司法处理的按下述规定处理:
(一)对偶发冲突中的当事者,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在群体偶发冲突中的主要组织者,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
(三)同学之间发生纠纷,不通过组织解决处理者:
1.当事人事后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邀约本校学生以“评理”、“调解”为名对他方当事人
进行威胁、侮辱、敲诈勒索、殴打的,给予邀约者和应邀约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邀约或者指使校外人员对他方当事人进行威胁、侮辱、敲诈勒索、殴打的,对邀约指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凡持械打架斗殴者,依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罚;
5.有辱骂、威胁等侵害学校教职员工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殴打教职员工的,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含)以下者,视价值与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主动交代错误并退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者,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合伙偷窃、诈骗公私财产或破坏公共财产,对组织、策划、指挥的首要分子,参照第一款加重给予处分;对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者,按合伙偷窃、诈骗或损坏的实际价值,参照第一款从重给予处分;对于被威胁强迫、诱骗的参与者,根据认错态度,比照起次要作用者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九条 破坏学校教学、实验、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侵犯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以及未经允许泄露他人私人信息、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敲诈、勒索、抢劫、抢夺公共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败坏学校名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赌博、酗酒情节严重的:
(一)组织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学生酗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学生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一)在学生寝室留宿外人及非本校在册人员,经劝说仍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者,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使用炊具和大功率电器,乱接乱搭电线等造成险情的,视其后果,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楼内任何地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烧物品的,视其目的和所引起的后果,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损坏学生宿舍楼内消防设施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经劝阻仍不回校,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协议等行为,视其目的和所引起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非法传销,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谣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无故旷课者:
(一)三天(一天按8学时计算,可互换,下同)以上、五天(含五天)以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五天以上、十天(含十天)以内,给予记过处分;
(三)十天以上、十四天(含十四天)以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连续十四天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多次旷课,天数累计计算。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视其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将非考试必备物品带入考场且未在指定位置存放者,或在考场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夹带纸条、偷看书籍、资料、电子词典等,单方偷看他人答案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对抢夺、窃取他人试卷,互换试卷、传递答案、串通偷看答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使用手机、微型耳机等通讯设备传递、接受答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毁坏试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将试卷带出考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请人替考或替人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盗窃试卷、采用其他手段在考前取得试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累计两次发生作弊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科研活动、撰写论文、报告、毕业设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湖北商贸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在学生中成立非法组织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积极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积极参与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对主要发起、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对举报人、证人侮辱、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二)在两人以上(含两人)违法违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
(三)第二次违纪者。
第二十六条 认错态度较好,主动交待违纪事实,有悔改表现,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平时表现良好,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前十五名;
(二)主动检举相关人员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
(三)有效阻止严重事件发生或主动挽回损失;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
第二十七条 上述没有列举的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处分的审批及管理: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审批,送学生工作处复核报分管校领导签批;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处分报告,交学生工作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办公会提出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领导、由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
(五)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直接对违纪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分建议;
(六)对学生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学生工作处根据保卫处提供的调查材料,按有关程序处理;
(七)对学生考试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学生工作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调查资料,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属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两份);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一般两人)记录在案;无法送达的,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告;
(九)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将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湖北商贸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内容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6年7月8日,湖北商贸〔2016〕86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