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坚持教育与惩戒并举的方针,根据《湖北商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湖北商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除处分的范围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处分期限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11个月;给予学生的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期限计算时间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到期可以申请解除处分。学生受处分后表现特别突出的,可适当缩短期限、提前解除处分。
第四条 处分解除
学生处分解除后,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且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1.申请时间: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提交给学院党总支;
2.收到学生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对其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
3.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将申请材料(包括学生本人申请、原处分文件复印件、辅导员评价、成绩单、思想汇报等)及是否解除处分意见,交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10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或者延期解除的决定;
4.做出同意解除处分决定的,由学工处上报学校下发解除处分文件,并告知学生;
5.做出延期解除决定的,发放《延期解除通知书》,告知学生延期解除的原因。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原处分期限的一半。
第六条 提前解除必备条件
(一)受处分学生,因取得优异成绩,表现突出,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1.在受处分期间学期综合测评排名达到班级前20%,或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达到校优秀大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
2.在学科竞赛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3.获得以学校为署名单位的专利;
4.本科生考取研究生或专科生升入本科者(以调档函为准);
5.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应征入伍者;
6.有见义勇为等重大立功表现;
7.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二)提前解除处分程序同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处分期限为6-11个月的,提前期不得超过2个月;处分期限为12个月的,提前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三)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直接对受处分者作出解除处分决定或提出解除处分建议。
第七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由辅导员记录受处分学生的在校表现,并建立受处分者学生日常考察档案,作为申请解除处分时的必要材料。
1.辅导员要在学生受处分一周内及时和学生谈心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归档,教育学生深刻认识对所犯错误性质、后果及危害,并用实际表现积极改正错误。
2.辅导员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在处分期内对其保持思想、心理动态追踪,引导学生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3.辅导员要关心受处分学生的学习,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努力提高学习成绩。
4.辅导员要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并记录在案。
5.受处分学生接受教育态度要诚恳,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写下改正错误的承诺书,处分期内主动向辅导员提交思想汇报(不少于2篇)。
第八条 对受处分学生为学生党员的,其党纪处分报党务部门处理,不在此办法规定的解除范围内。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7年6月6日湖北商贸〔2017〕23号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