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商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遵照《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湖北省学位委员会评审批准,我校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授予的学士学位有: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文学和工学五个学科门类,涵盖我校目前所有本科专业。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普通高等教育各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事务;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本单位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授予学位的相关材料。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四条 凡我校在籍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任务(包括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考试成绩合格,获得本科毕业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0;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及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5。
(三)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虽有不符合本章第四条(二)之规定,但却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
1.在校期间获得省级或以上级别的各类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等级的奖励;
2.获国家级大学生英语竞赛三等奖及以上等级的奖励;
3.获得一项产品发明或创新发明成果专利;
4.累计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发表至少两篇文章(每篇不少于3000字);
5.公开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读物至少一本(不少于6万字);
6.创作设计作品至少一件(有投入使用的证书或证明);
7.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各类省级或以上级别的体育竞赛项目,获得个人单项金、银、铜牌或团体赛前六名;
8.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可的其他特殊贡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满足本章第四条的学位授予条件;
(二)在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法纪惩处;
(三)因考试舞弊或其他违反校纪行为受到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六条 凡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应届毕业生的成绩及相关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审核部分不能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名单及其原因,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讨论通过无争议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同时审核议定部分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关材料。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须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凡属上述第五条(三)的应届毕业生,如认真改正错误且表现优良,符合上述第四条(三)中的任何一项,可认定有突出表现,根据国家教育部41号令有关要求和《湖北商贸学院学生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在达到处分规定期限并撤销处分决定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学校颁发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章的学士学位证书。教务处负责学位证书的办理和上网登记注册工作。
第十条 对授予学士学位发生的争议,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 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诉或投诉,并提供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据。
(二)教务处对申诉或投诉报告及其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如果认为异议成立,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示;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者。异议者如不同意教务处的回复意见,可直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或投诉。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异议者提出的申诉或投诉,决定同意授予学士学位或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只在学生完成本科学习年限之内进行,于学生毕业当年内授予并颁发学位证书,之后不再补授学位。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须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社会公众媒体刊登的个人声明,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8年7月9日湖北商贸〔2018〕38号文件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