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学位质量,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遵照《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学位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授权专业和授予类别办理。
第四条 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各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事务;二级学院设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完成各学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查等相关工作。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 凡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学业水平方面
1.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且通过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取得毕业证书;
2.能较好地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相关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3.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00。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者;
(三)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因不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但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1.80,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位:
(一)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级别学科竞赛或创新创业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且排名前3;
(二)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论文两篇,且湖北商贸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三)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可的其他特殊贡献。
第八条 应届毕业生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位:
(一)未达到毕业要求而取得结业证书的,在最长修业年限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要求,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授予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的时间按照实际日期填写。
(二)达到毕业要求取得毕业证书的,但因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在毕业当年如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授予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的时间按照实际日期填写。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九条 凡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相关材料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拟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授予学士学位,并由学院告知学生;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或对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有异议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或投诉,并提供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据。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诉或投诉报告及其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如果认为异议成立,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示;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者。异议者如不同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回复意见,可直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或投诉。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异议者提出的申诉或投诉,决定同意授予学士学位或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的,如发现并认定其有第六条所列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一经查实,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毕业生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如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由教务处负责办理。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商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湖北商贸〔2018〕3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