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学位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湖北商贸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湖北商贸学院学位授予的领导与决策机构,对全校学位授予和学位授权专业调整等相关工作进行评定、审议、评估和指导。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均为单数。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2-3名,由校领导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15—17人组成,委员组成应包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设置,委员由5—7人组成,主席原则上由学院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学院提名,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任命。每届任期3年。
第四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较高学术造诣、高尚学术品德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担任。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秘书由教务处处长或者副处长兼任,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批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点的增列、调整或者撤销;
(四)审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做出设立或者撤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五)审核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六)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七)审定学校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对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有裁决权。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核心课程设置;
(二)审查本学院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三)审查本学院学士学位申请,做出建议授予或者建议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四)审查本学院学位授权专业点的增列、调整或者撤销,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五)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事项;
(六)受理本学院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七)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席或者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每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或者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集会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含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事项须以投票方式表决,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休会期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全权处理休会期间学位授予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或者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方可。
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者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出国一年以上以及因工作职务变动或者调离学校;
(三)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及本章程相关规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
(四)连续2次缺席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者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要形成会议简报,学院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简报或者会议纪要、表决票和表决统计结果等材料要进行存档。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纪要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商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湖北商贸教〔2022〕23号)同时废止。